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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定于3月1日正式实行

2020/1/22 18:16:51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1月22日讯(记者 王梦青) 1月22日上午,滨州市召开《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向社会作了通报,该《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管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审议情况和主要内容。市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确保依法行政作了情况介绍。市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作了发言。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定了“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城市绿地管理原则。为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绿地冠名、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条例》重视城市绿地规划与建设制度设计。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达标,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为实现绿地共享,同时兼顾道路两侧停车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建设林荫式停车场。

  在城市绿地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和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设施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生态环保和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合理利用乡土树种。充分考虑城市绿地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等自然资源因素,打造通廊串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绿道网络。

  在保护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根据规模、区位、景观、生态功能和服务半径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三级养护管理标准。为提高城市绿地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为加强城市绿地保护,《条例》规定特定区域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保护制度,对城市绿地内的禁止性行为、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修剪、树木砍伐、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滨州市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确定: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社区公园;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实行永久性保护制度的城市绿地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条例》还对城市绿地的种类、绿地率、建制镇绿地管理作出了规定。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徐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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