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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出台食药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5万

2017/5/2 16:07:55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4月27日,邹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邹平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办法》适用于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办法》规定了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和不予奖励的情景

  《办法》规定,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三)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五)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

  《办法》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十类情形:(一)案件查办过程中,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二)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三)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涉及的举报;(五)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或利害人举报的;(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七)对标签标识瑕疵但不影响产品内在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举报的;(八)举报事项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九)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每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不超高五万元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奖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四级: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一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5%奖励举报人;二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三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8%奖励举报人;四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5%奖励举报人。

  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由县直有关部门会同县食安办、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无实际罚没收入,但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举报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办法》对县食安办和相关部门的有奖举报职责做了界定

  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其中,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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